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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4岁童养媳简单介绍-(XINWEN)

发布时间:2021-10-09 18:32:41 阅读: 来源:调音台厂家

>  目前生活当中重庆14岁童养媳很多种,那么重庆14岁童养媳怎么样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重庆14岁童养媳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巫山县政…

目前生活当中重庆14岁童养媳很多种,那么重庆14岁童养媳怎么样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14岁童养媳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在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巫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情况说明》表示,由于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多,人证和物证缺失,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部门先后前往双龙镇乌龙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员居住地和广州、深圳、福建晋江等涉事人员工作地开展调查。

焦点一:

马泮艳伯父马正松

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罪

《情况说明》提到,经公安机关调查,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

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焦点二

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针对此,《情况说明》提到,公安民警专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实地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并将陈学生带回巫山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在福建期间,陈学生、马泮艳、罗燕、董泽文在同一房间居住,罗燕、董泽文表示没看到过陈学生与马泮艳发生性行为,陈学生也表示马泮艳未满14岁之前没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此外,民警调查走访了陈学生家周边住户和村干部14人,均反映马泮艳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行动自由,能到邻居家串门,能独自去商店买东西,在家还不用做农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泮艳被非法拘禁。

焦点三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刘忠辉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四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

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罗元莽(已故)、姑妈马正英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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