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2016年1月1日起河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0-11-16 0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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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5日从河北省财政厅获悉,为优化采购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将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进行审批;对进口产品继续进行审核。 与过去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同
,实行备案管理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抽取30%左右的比例进行事后抽查,不仅缩短了办事时间,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据悉,政府采购计划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包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用非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的;采用非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采购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的。 审批范围包括: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的情形或者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办理审批事项后,不再备案。 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合)以下,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不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按工作需要一次办理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采购事项备案或审批手续。 为方便省直垂管部门驻石家庄市区外的设区市、县级预算单位的备案、审批、审核,备案可在属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审核可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办理。 驻石家庄市区外的省直部门二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不含)属地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备案,可以向属地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财政部门对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备案表》逐一事后审查;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双随机”原则事后抽查,抽查率30%左右。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按照规定,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有关信息。(记者 赵晓慧 通讯员 何菲 温辰生)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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